*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的通知
(沪爱卫会[2005]13号)
各区、县爱卫会、卫生局、医保办:
近年来,本市执行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办公室于1994年下发的《关于晚期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实行收、减、免费范围的规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也发现该规定与现行有关制度存在不相适应状况。为使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能有一个更合理的医疗救助,体现党和政府对这些病人的关怀和重视,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关于晚期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实行收、减、免费范围的规定》于即日起废止。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补助的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本市对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实行医疗费用补助制度。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因血吸虫病接受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或按所在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风险补偿后,对符合本规定补助对象,再给予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医疗费用特殊补助。
一、补助对象
适用于以下两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
(一)已列入“上海市XX区县现有历史晚期血吸虫病体征病人名册”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