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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风办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

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2005年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分解如下:
  一、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
  (一)针对试行“一费制”后,有的地方出现乱办班、乱收费,强行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和保险等加重学生负担的问题,制发实施“一费制”的配套文件,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和通过学校向学生强行推销教辅资料、保险和报刊杂志等问题。(省教育厅负责,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纠风办配合)
  (二)加强对“一费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一费制”规定的违规违纪案件。(省教育厅负责,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三)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实行“三限”政策,并向社会公示,坚决纠正招收择校生中的违规收费问题。(省教育厅负责,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四)禁止将教辅资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坚决制止搭售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资料、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省教育厅、新闻出版局负责,省纠风办配合)
  (五)加强对教育投入的监督检查,确保学校办公经费和正常运转,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级政府和财政、教育等部门截留、挤占、挪用、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入的行为,严禁向学校搭车收费或对学校进行摊派。(省纠风办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配合)
  (六)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实行高校收费“公示制”。高等学校招生除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准提高收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收费总额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严禁利用特殊名额乱收费,严禁高校收费“双轨制”。(省教育厅负责,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七)加强对高校独立学院招生收费的规范管理,认真贯彻鄂办文〔2005〕10号、鄂纪发〔2005〕6号文件规定,严格招生纪律和收费标准,严肃查处独立学院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中的突出问题,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省教育厅负责,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配合)
  二、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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