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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本市停止使用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的通告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本市停止使用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的通告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停止使用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197号),国家卫生部发布2005年第9号公告,决定在国家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的列项,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本市停止使用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小麦粉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在小麦粉生产过程中使用溴酸钾;在2005年7月1日前生产的小麦粉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溴酸钾,在2005年7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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