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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4.继续开展水葫芦整治。建立水葫芦清理属地管理责任制,由各市、县(区)政府和库区管理单位负责所在地水葫芦清理工作。鼓励采取市场化办法,建立水面长效保洁工作机制。加强科研攻关,探索将水葫芦制成肥料、饲料等综合治理模式。
  5.治理“青山挂白”和水土流失。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青山挂白”治理任务;三明市要实施宁化西部、清流县罗口溪流域和建宁县水土流失治理;龙岩市要实施连城文川片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要根据职责分别加强指导督促。
  6.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区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福州、南平、三明市要分别新建2个以上省级有机食品基地。南平市要完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规划年度任务,福州、三明市要分别新建3个市级生态示范区。
  四、落实资金,确保年度各项重点任务顺利实施
  (一)督促企业落实治理资金。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主要由企业业主筹措治理资金,实施治理项目。
  (二)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2005-2010年,福州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三明、南平市各配套500万元,每年合计2000万元,由省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闽江流域三明、南平段的整治项目。具体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沿江各市、县(区)政府也要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流域整治。2005-2010年,省发改委每年安排1500万元、省环保局每年安排1500万元;省直其他部门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省直各有关部门安排的资金管理办法不变,安排的整治项目及金额需征求并报备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避免对同一整治项目重复安排资金。省直有关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将当年安排的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报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三)明确专项资金投入方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要扶持重点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要保障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所需费用,并对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四)探索建立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激励机制试点。由省环保局、财政厅牵头开展研究,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水质达标的补偿和激励机制试点,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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