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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专项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1.坚决取缔无照无证采矿。凡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的;或有关证照已过期,或有关证照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的,均属非法采矿,必须坚决打击。对无照无证采矿的,要依法没收采矿设备、矿产品及其它非法所得,拆除地面建筑,遣散民工,拆除供电设备,彻底予以关闭,同时按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对非法采矿造成破坏的农田耕地、林地和环境进行恢复。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由行政职能部门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严厉查处收购加工非法矿产品行为。要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现有的钛锆矿选矿厂进行全面调查,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有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吊销。对非法经营钛锆矿产品或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进行选矿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
  3.严肃查处以采代探、乱采滥挖和越界采矿行为。对取得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的,按无证采矿论处。对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应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擅自非法承包、租赁或擅自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拒不停止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凡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毁林采矿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采矿,恢复原状,补种树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为了做好这次专项整顿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钛锆矿资源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公卒(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何少群(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杨志成(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郑惠光(省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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