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重要工作协商制度
(五)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就以下重大问题与市政协进行协商:
1.贯彻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大政方针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和重要措施;
2.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报告;
3.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卫生、体育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方案;
4.地方性重要法规草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5.市属区级行政区划的变更;
6.涉及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
7.其他重要问题。
(六)重大问题决策前的协商要努力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1.按照协商在决策之前的原则,一般应在决策前开展协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决策前开展协商的,也应及时向市政协通报。
2.做好重大问题协商前的准备工作,协商日期确定后,至少应提前3天将会议有关文件送达市政协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事先作好准备,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3.召开协商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4.做好协商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及回复、反馈工作。对市政协办公厅送达的有关协商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阅批,有关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办理,并尽快将办理结果书面向市政协办公厅作出答复。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
三、建立重要工作通报制度
(七)市人民政府应适时向市政协通报有关重要工作。包括:
1.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全市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3.全市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4.城市规划及建设情况;
5.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物价、拆迁、社会保障等重大改革措施;
6.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7.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相关人员按下列规定出席有关会议,接受监督。
1.全体委员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听取政协委员就市人民政府工作发表的意见、建议。
2.常务委员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市长出席会议,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应出席会议,听取常委就会议议题发表的意见、建议。
3.主席会议。市政协主席会议议题涉及市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时,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