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就下列事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政府工作;
2.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十年规划;
3.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4.全市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5.议案办理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工作。
(十六)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就下列事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1.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变更情况;
2.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情况;
3.上半年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4.市本级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5.市本级年度财政决算;
6.全市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
7.全市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情况;
8.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情况;
9.全市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10.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11.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12.行政区域划分、变更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情况;
1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工作。
其中,第1、2、3、4、5、6、7、8项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由市长签署,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第12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征求意见后,分别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涉及市人民政府机构变更的事项还应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七)市人民政府应逐步扩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提高编制质量,在市人大会议举行的45日之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征求意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部门预算的审查、部门预算执行和部门决算的监督。
(十八)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的报告、议案,应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召开的20日之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提交有关资料。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有关报告、议案时,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接受质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关报告、议案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报告、议案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