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联系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联系的规定和市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规定的通知
(武政办[2005]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联系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规定》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联系的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联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鄂政发〔2004〕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市人民政府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应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其监督。
  (三)加强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联系,是加快依法治市进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加强市人民政府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联系,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二、配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指导下积极配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立法工作机构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协调、论证、征求意见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