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债务管理处。
管理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的转贷工作;管理自治区本级内债、国债转贷资金;拟订全区有关涉外的财政政策;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谈判与磋商业务;拟订和执行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制度;负责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证券(期货)专营与兼营中介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拟订相应的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五)会计管理处。
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拟订有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区会计职称管理工作;负责代理记帐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负责草拟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和有关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监督和管理注册会计师工作。
(十六)法规税政处。
负责提出财税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提出其他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条款的审核意见和建议;负责调处涉及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产权纠纷和行政仲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工作;承担与关税单位的联络工作;负责财政普法工作。
(十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组织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拟政府采购制度,拟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专家评委管理工作;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以及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参与组织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监督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负责对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情况和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业务中介机构的业绩考核评价工作;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和政府采购行政投诉的应诉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十八)财政监督检查局。
负责起草财政稽查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草案;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重点案件;监督本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本厅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承担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