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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我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中央与自治区、自治区与市县以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负责提出全区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执行;代编和汇总全区预算;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本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全区各级财政预算的执行;管理自治区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参与研究拟订全区宏观经济政策,提出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财政政策性建议,对全区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控。
  (五)负责监督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提出并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拟定地方性税收政策和减免税规定;提出对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与关税单位的联络工作。
  (六)管理自治区财政公共支出;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及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非经营性资产;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全区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购汇指标;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专用票据;制定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管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自治区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以及粮食风险基金、财政支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重要救灾防灾资金等各项专项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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