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05)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执行地方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 修改为:“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