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
公布保留和取消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
(鲁府法发[2005]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由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物价局组成专门小组,依据《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对我省省级批准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进行了依法清理,经报省政府同意,确定保留5项,取消57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项):
交通部门
1.汽车驾驶、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3.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新闻出版部门
4.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医用CT机、核磁共振机检定费
二、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7项):
发展改革部门
1.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工本费
2.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公示费
3.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4.农转非计划指标凭证工本费
教育部门
5.中高等职业学校设学评审费
科技部门
6.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
8.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费
9.消防安全教育上岗培训费
10.(违章车辆)道路清障费
11.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证工本费
12.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工本费
13.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工本费
14.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证工本费
15.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16.观赏犬准养证、注册、登记费(烟台市、泰安市、济宁市)
17.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济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