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交通运管机构应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统一规范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标识,统一制作服务监督卡,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对乘客反映强烈的坑客、宰客、拒载、无故绕道行驶、无故不使用计价器、不使用统一票据、变相从事班车客运、拒不返还乘客遗失物品、态度粗暴、车容车貌不整洁等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继续深入开展创“文明优质企业”、创“文明出租车”的“双创”活动,对在“双创”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可实行在下一轮经营权招投标时给予优先权等奖励措施,以树立典型、弘扬正气。
要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营运。要教育广大驾驶员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一般参与聚众闹事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带头闹事、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的,要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正确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行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协调交通、建设、财政、物价、公安、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审计、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清理整顿活动。各级政府及编制、财政等部门应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机构、人员、编制和正常工作经费统筹考虑,保证交通运管部门行使职能,加强管理。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政府成立湖北省客运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任世茂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范锐平副秘书长、省交通厅林志慧厅长任副组长,省交通厅、财政厅、建设厅、公安厅、物价局、工商局分管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交通厅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