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经营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各地交通运管部门应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把经营权、车辆产权、双方权利和义务、利益分配关系以及承包费标准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出企业应收取的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合理调整企业与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由交通运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测定出租汽车客运每小时营业收入定额标准,依法规定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并以此计算驾驶员的营运收入和成本费用。实行承包经营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除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外,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鼓励、引导和支持各地建立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工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逐步推行“双合同制”和承包制,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行为。
企业应聘请取得从业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营运,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安全运营、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素质。
五、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作为整顿和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建立长效管理、综合治理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交通、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重点在非法经营猖獗的机场、码头、车站、公交线路沿线、客流集散地和城乡结合部,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蹲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和打击。充分发挥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大力推广奖励措施,实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的非法营运经营者严处重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营运集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少数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成为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逐步取缔简易机动车从事出租客运。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城市禁停路段增设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在城市非禁停路段允许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为方便乘客即停即走、上下乘客,有效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反映强烈的停靠难、就餐难、如厕难的“三难”问题。
六、全面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