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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

  四、认真贯彻加快林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在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全面落实森林资源管理的各项规定。一是完善稳定林权。实现“务林有其山,山林有其主,林主有其权”。已经划定的自留山,其经营权70年不变,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其经营权50年至70年不变;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二是认真搞好林业分类经营。对生态公益林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对商品林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政府给予适当扶持。三是认真执行林木采伐政策。农民采伐在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定向培植的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实行专项管理;凡造林面积达到400公顷以上的,可以单独编制采伐限额,实行计划单列;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用材林进行管理;对抚育问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只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烧柴、农民自用所节约的采伐限额,经认定和批准,可转为下年度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四是认真执行低产林改造有关政策,加快低产林改造进度。各地要将低产林改造纳入林业建设规划,制定改造方案,优先保证必要的林木采伐指标,加快低产林改造进度。特别是林纸项目规划地区,要将低产林改造和建立林纸基地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林纸项目的一项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地块、改造资金和责任单位,将工作落到实处。
  五、努力搞好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林业、国土、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加强沟通,通报情况,协调关系,统一步调,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凡涉及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州、市、县,研究工作方案,做好前期工作的服务,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做好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术的报批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未批先占、未批先伐、未批先建、边施工边报批等情况。工业原料林建设方面,林业部门要主动参与,积极指导、帮助业主进行科学规划,制定符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造林规划和经营方案,确保林纸产业和各项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工业项目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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