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6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各族人民和林业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森林蓄积和森林覆盖率的持续双增长,为我省国土生态安全和林业产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开展,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各类建设项目日益增多,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日渐突出,为实现我省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法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特作以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资源林政管理是各级政府尤其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职责。保护好森林资源,对改善我省的生态状况,推动农民脱贫致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协调解决好各种矛盾。既要纠正为保护而保护的纯自然保护主义,也要克服急功近利,以牺牲生态、破坏森林资源来换取暂时的经济发展的片面做法。针对当前我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现状,各地要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措施,强化管理,搞好服务,促进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狠抓落实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云发〔2003〕9号)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林业建设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林业部门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落实好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和保障措施到位。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坚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一是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迅速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别是退耕还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杜绝未批先占林地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严禁越权审批和划整为零报批,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三是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把林木采伐“源头”关,坚持凭证采伐林术和伐区调查设计、验收制度。四是建立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摸清森林资源家底,并依托先进技术,提高综合监测水平,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五是进一步加强对木材流通秩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严把木材流通关,杜绝非法木材流入市场;加强对进口边贸材的管理,防止非法木材流入我国市场。六是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发生的重大林政案件要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查处,避免互相推诿,久拖不决,造成恶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