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十八)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方便公众获取、查阅。坚持并完善政府规章公民自由索取制度,加强法规、规章的汇编出版工作和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扩大市政府公报的发送范围。(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办及相关部门配合)
(十九)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制度。加强对规章的解释工作,对需要进一步明确涵义的,由制定机关及时作出解释。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和定期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办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四、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管、交通、文化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一)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法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要制定具体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减少执法随意性。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十三)继续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制度,加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纠错力度,探索建立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信访办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