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区关闭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保持区域内就业局势相对平衡和稳定。
2、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指导并严格审核关闭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对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通过、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3、指导企业规范操作,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职工债务、清偿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督导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4、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生活保障、档案移交和再就业培训等服务。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要通过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
5、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提前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发生突发性事件。
6、鼓励关闭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职工和自行消化富余人员。安置职工达到原有职工总数50%以上,且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15%额度的培训补贴;安置职工不足50%的,补贴金额酌情递减。
(二)发挥失业保险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和《
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精神,积极支持企业改革,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努力实现职工岗位和身份的平稳转换。
1、统筹兼顾,把国有企业做强主业、增强竞争力、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与失业调控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考虑社会、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制订科学合理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计划。
2、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方案的审核工作,对涉及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应及时与企业进行协调,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
3、加强对企业执行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