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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5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五)加强粮食直补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兑付。直补资金禁止集体代领。不允许用直补资金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要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建立粮食直补工作责任制
  (一)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直补工作全面负责,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由发展改革(计划)、粮食、农发行、农信社、审计、监察部门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开展粮食直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发放;粮食部门负责提供粮食商品量;金融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直补资金划拨、发放的相关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直补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直补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二)各市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在省定原则的基础上,周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三)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适当补助。市以下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市级财政提出申请,省财政汇总上报后,由财政部审核确定。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粮食局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
                           省农发行
                           辽宁银监局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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