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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困难地区就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6、实行社会保险援助。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一年或申请公益性岗位一年以上未能得到安置,已实现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可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财政按上年社平工资60%的1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各级财政部门按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省财政视就业困难程度和财力状况,实行分档补助。
  二、开展对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工作
  7、对困难地区实施对口帮扶,强化服务。今年省政府重点帮扶抚顺、本溪、阜新、朝阳市。省内经济较发达城市和城镇就业压力较小的城市,要与困难地区结成对口帮扶对子,实行就业对口帮扶。经济较发达城市和城镇就业压力较小的城市要引导和鼓励本地用人单位与困难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关系,定向进行招聘。双方要建立劳动力资源、用人需求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市场需求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输出人员提供及时服务,最大限度的使我省岗位资源在省内得到有效利用。
  8、加大对困难地区再就业培训工作的资金投入,以培训促输出。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转变劳动者择业观念,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在困难地区建立跨地区转移培训基地,重点培养跨地区转移就业人员的技能,以培训促输出,促进困难地区失业人员域外就业,打造辽宁劳务输出的品牌。适当提高对困难地区的培训补贴比例,省财政对困难地区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给予70%的培训补贴。
  9、实施“走出去”战略,制定鼓励劳务输出的优惠政策。对困难地区组织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到省外或省内地区间流动就业的组织输出单位,按照输出人员数量可从再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每输出一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给组织输出单位100-200元的补贴,调动劳务输出组织的积极性,加大输出工作力度。
  10、完善劳动力市场建设。困难地区的政府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将职业介绍网络延伸到社区,扩大信息容量,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职业供求信息的指导作用。
  11、鼓励困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经工会、妇联、共青团推荐的创业带头人和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的信用社区推荐的困难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担保机构可取消反担保,直接为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手续。对困难地区,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原委托运作业务基础上,将委托运作比例提高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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