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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困难地区就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困难地区就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5]2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困难地区的就业问题,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缓解就业压力,有效控制失业率,现就做好困难群体、困难地区就业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力度
  1、抓住重点,稳步推进。各市要继续做好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援助工作,在巩固已经上岗的20.3万名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基础上,今年重点要做好无就业人员家庭的再就业援助工作。通过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无就业人员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有条件的地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对象年内要全部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2、入户调查,摸清底数。各市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集中人力、集中时间,组织开展无就业人员家庭的专项调查。无就业人员家庭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困难群体是指城镇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男50岁女40岁以上、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家属、夫妻双失业人员、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失业人员和无就业人员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要掌握困难对象的生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技能、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情况,摸清底数,为顺利开展就业帮扶工作打好基础。
  3、加强宣传,提供政策援助。各市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社区,加大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要为每个援助对象开展一次上门政策咨询,介绍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解答他们关心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过程中的政策落实问题。
  4、开发岗位,提供岗位援助。各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发一批岗位,掌握一批空岗信息,免费提供给援助对象。要继续开展政府开发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工作,依托街道、社区,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提供给无就业人员家庭。鼓励企业招用无就业人员家庭成员就业。无就业人员家庭成员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可享受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的企业,可以在所得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5、加强培训,提供免费培训援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培训机构,针对援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向每一位要求接受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援助对象提供免费培训。对援助对象开展职业指导,帮助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分析自身就业条件,选择求职方向和培训需求,当好自主创业和再就业的参谋。对无就业人员家庭中达到劳动年龄尚未就业的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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