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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市容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运输散流体物料或工程渣土时,使用车质完好密闭运输车辆。
  五、园林绿地
  (一)花坛、绿地、绿化隔离带内无积存生活废弃物、渣土堆和白色污染。
  (二)枝叉、树木上无飘挂物。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等作业无污染道路。
  (四)园林作业废弃物应当日清除清运,道路上无废弃园林余土、枯树残枝、枯草堆等杂物。
  六、水域环境卫生
  (一)景观河道、穿越城镇的河道及其他水域、水面无明显废弃物。
  (二)河坡、堤岸、码头无生活废弃物堆、杂草堆、白色污染。
  七、夜景灯光和户外广告
  (一)达到《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DB29-71-2004)的要求,对消除缺笔短划、断亮、光衰等现象及时维修,保持夜景灯光设施的完好率在95%以上。
  (二)按时启闭夜景灯光设施,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的,按照市政府指定日期执行,保持夜景灯光设施的开启率在95%以上。
  (三)道路两侧无违章户外广告设施、无空白户外广告、无破损广告;沿街商家牌匾和字号无破损、灯光设施无缺笔少画和断亮。
  八、集贸市场
  (一)市场内无生活废弃物堆存、无其他明显废弃物、无擅自堆放杂物。
  (二)出入口15米范围内无擅自堆放杂物、无裸露生活废弃物,无摊贩外溢,市场周边干净整洁。
  (三)设置美观、适用、密闭的生活废弃物袋装容器,桶内套大袋,生活废弃物日产日清。
  (四)市场内设置公共厕所,没有条件设置固定厕所的应设移动式厕所,在适当的位置设有厕标。公厕设施完好,无粪迹尿碱、无蝇蛆、无积灰蛛网、无废弃物,无积水结冰、无满冒外溢、无擅自张贴、涂写各种标语和其他宣传品。
  (五)经营水产品的摊位设置上下水设施,确保下水管道畅通,无污水外溢,摊位周边干净整洁。
  (六)年内清除主干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场所周边违章占路经营及占路市场。
  九、城乡结合部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为中心城区,市容环境管理一律按照市区标准执行。
  (二)城郊结合部地区的“城中村”和“村中城”及外环线以内村镇环卫基础设施齐全,无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清扫保洁人员,无生活废弃物堆存,做到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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