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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市容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坚持标准,严格督查。市市容委要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清脏治乱八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按照各项标准权重分数,实施周检、月查、季评,检查评比结果在全市通报。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好的表彰,差的批评。脏乱问题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曝光的脏乱问题督促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承担八项治理任务的相关部门也都要成立督查组,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督查。同时全市将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整活动进行视察,发挥万名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和出租司机环卫监督员的作用。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务求专项治理收到实际效果。
  附件:2005年市容环境清整标准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2005年市容环境清整标准

  一、道路和公共场所
  (一)道路路面及两侧便道无生活废弃物、无渣土堆、无其他明显废弃物、无运输洒漏、无污水外溢、无污泥落地。
  (二)主干道路及两侧支路可视范围内无设立临时土点。
  (三)设置的果皮箱布局合理,无满冒外溢,周围地面无废弃物,箱体无污迹。
  (四)市区道路、外环线、放射线及市区内的公路(国道、市道)可视范围内无积存生活废弃物和杂土;无违章占路经营、无擅自吊挂、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无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无殡葬车辆抛洒纸钱和焚烧祭祀用品;无擅自张贴、涂写各种标语和其他宣传品。
  (五)按时完成道路水洗、机扫任务,实现生活废弃物按照无害化标准处理进场率100%。
  (六)交通、市政、邮电、通讯及公交等设施保持完好、清洁,无污迹、积尘;各种经批准的经营用亭无超范围和占路经营;自行车修理摊规范经营无擅自吊挂污染环境。
  (七)存车场经有关部门审批符合市存管会的规范要求,设置统一的护栏,无超范围经营,安装全市统一制式管理亭;存车场做到车走地净,保持干净整洁;存车场内应施画统一的泊位线,车辆按线停放,无乱停乱放;无久存不取的破旧车辆。
  (八)公交始末站内地面无生活废弃物、无其他明显废弃物;公交站牌无擅自涂画,保持干净、醒目;乘客候车亭、椅保持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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