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津港运河、南丰产河治理工程,治理南运河外环线以内河段。
2.制定景观河道管理标准,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3.清除河道漂浮物及河坡的垃圾杂物,对河道、河坡倾倒垃圾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规范市场环境秩序。
1.清除占路市场和占道摆卖。年内实现主干道路和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周边无占路摆卖。
2.进一步巩固“退路进厅”成果,继续加大市场建设力度,对经批准临时保留的占路摊群市场,要强化管理,规范经营秩序。
3.落实市场卫生管理责任制,配置垃圾容器,清除垃圾杂物,确保市场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八)消灭垃圾围城现象。
1.下力量清除外环线外侧500米以内,放射线和穿境公路两侧延伸30米的垃圾杂土。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至无害化处理场,严禁乱倒垃圾。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要停止使用外环线以内垃圾临时卸地。
2.启动“城中村”、“村中城”和城郊结合部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按照市区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实施长效管理。
三、明确责任
开展市容环境治理是我市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坚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缜密策划,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紧紧抓住城市经济发展的机遇,搞好辖区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城市交通、户外广告等八项专项治理活动。搞好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的市容环境治理负全责,各区县长是市容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下力量认真组织实施市容环境治理工作。要把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逐级落实,下大力解决好市容环境的突出问题。要把环境整治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活动结合起来,确保各项治理工作达到标准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和村(居)委会要切实落实八项专项治理任务,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实施计划,组织辖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抓好落实,切实把治理任务延伸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市政府的要求,在履职尽责的同时,采取专业管理的办法,要求本系统所属单位在市容环境清整工作中服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面完成市容环境各项治理任务。要检查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各基层单位和区县部门落实区县人民政府明确的市容环境治理任务的情况。凡是未按区县要求、标准、时限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治理的,一律进行整改。对一些被承包的项目,要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督促业主和执行单位落实好治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