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疫苗的流通管理,我局就现阶段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疫苗。未经批准,任何药品批发企业都不得擅自经营疫苗。
二、对目前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我局将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的规定按无证经营药品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