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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

  六、奖励办法
  (一)奖励方式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按排位名次,分五档计奖:
  (1)前3名分别奖励40万元。
  (2)第4名至第10名分别奖励30万元。
  (3)第11名至第20名分别奖励20万元。
  (4)第21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15万元。
  (5)第31名至第50名分别奖励10万元。
  2.荣获“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二)奖励对象
  “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的现职负责人。
  七、奖金渠道
  (一)市级和中央企业,奖金由市政府支付。
  (二)区县(自治县、市)企业,奖金按企业纳税渠道,分别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支付。
  八、奖金分配原则
  (一)“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不低于奖金总额40%的标准分配奖金,其他现职企业负责人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员工的奖励,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奖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及分配实施结果,须报市工考办备案。
  九、配套措施
  (一)评选出来的“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并对企业领导集体予以奖励。每年定期编辑出版工业企业宣传资料,宣传其成功经验。
  (二)继续实施“名牌战略”、“扶优扶强”发展战略,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及资金、能源等生产要素方面实行全方位的倾斜政策,帮助“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进一步起好骨干带头作用。
  (三)为鼓励企业公平竞争,“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不搞终身制,每年评定一次。
  (四)获市政府奖励的企业负责人,企业正常的奖金仍可按规定领取。
  (五)为落实、体现市政府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奖励的精神,获奖者的奖金归个人所有和支配。
  (六)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对考核资料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企业“重庆工业企业50强”或“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称号,收回荣誉牌匾和证书,追缴物质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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