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

  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统一参加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12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渝转组〔2002〕1号)规定执行。
  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创办经济实体时,可以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个人额度为3000—20000元;系合伙经营的,按吸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下岗失业人员人平20000元计算,但最高额度不超过40000元。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从快办理。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创办企业时,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支持。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由市人事局统一负责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监督指导培训工作和培训经费的管理使用等。培训要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具体实施,也可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由市军转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每人一次性1000元的培训费用补贴,不足部分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负担。对参加培训3个月以上并获结业资格者,由培训院校(培训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其课程(专业)成绩3年内在培训院校接受继续教育时,承认已学习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工作安置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同等对待,纳入计划一并安排。
  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不含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子女)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就近入学,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其未就业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聘用。
  十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考各类院校本、专科专业,包括专升本考试,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下列条件者,在录取时给予照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