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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
(渝府发[2005]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减轻地方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压力,发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重庆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2006年军队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4〕23号)规定,现对我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经部队有关部门确定,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下达当年安置计划,并符合我市接收安置条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接收管理。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一方转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由留队一方的驻军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接收管理。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按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含相当职务)每月发给地方补贴。补贴标准为:正师职1000元;副师职900元;正团职800元;副团职700元;营职600元。其补贴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4:6的比例分级承担,列入同级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从被录用或聘用的次月起停发退役金和地方补贴。各(自治县、市)军转部门每半年统计一次,并将统计情况及时上报市军转部门,以此办理有关人员退役金的停发手续。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优先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尚未购房者,可优先租住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部门的一套(间)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和国土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其安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房源。如安置地区确实无法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凭其安置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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