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劳务派遣企业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被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由被派遣人员工作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十五)劳务派遣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参保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六)劳务派遣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被派遣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十七)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十八)被派遣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担被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被派遣人员要与其它员工一样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会同相关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九)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各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派遣人员要履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为主负责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指导劳务派遣工作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争议处理、用工和求职信息发布、参保缴费、个人帐户接续和转移的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等事项。
六、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劳务派遣企业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规定条件的,可按文件规定享受有关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在劳务派遣企业创办时,省和当地财政可视财力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根据劳务派遣企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绩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资金奖励,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和省级补助的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助的条件和申请补助的程序,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十一)劳务派遣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文)规定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