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经二[2004]16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印发了《关于
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4]43号),为了进——步加强国有土地资金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收入流失,确保国有土地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加强国有土地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实行土地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改变现行远郊区县土地收入自行收取的做法,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
二、本“通知”下发前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由土地使用者(受让方)根据各远郊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缴款通知书,直接将土地收入缴入经市财政局认定的市国土资源局在银行开设的土地收入专户。本“通知”下发后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由土地使用者(受让方)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缴款通知书,直接将土地收入缴入经市财政局认定的市国土资源局在银行开设的土地收入专户。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将全部款项划入市财政局专户。城八区土地收入的缴纳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市财政局在收到远郊区县上缴的土地收入后,扣除应上缴中央和地方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再返还远郊区县;城八区土地收入仍按现行政策办理返还。
四、本“通知”下发后,远郊区县政府一律不得擅自收取土地收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制定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后,土地收入上缴程序按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