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国有大矿新建规模矿井,鼓励大矿收购、联合、兼并改造小煤矿,促进小矿产量上规模,技术和管理上档次。
五、强化市级煤矿的安全管理
(一)对市级煤矿进行一次“一通三防”的专项整治,确保矿井安全技措资金提足用够,督促煤矿建立健全重大事故的防范机制,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市级煤矿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高矿井动态达标的水平,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
(一)全面实行煤炭准运制度。销售煤炭必须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禁止非法矿井的煤炭产品流向市场。对收购倒卖非法矿井煤炭产品的企业要严肃查处。要采取措施对煤炭产品实行统一的计量,确保计量准确。要根据计量加强税、费的征收和监管。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二)煤矿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计量,按实际产销量履行企业的义务。对逃避计量的企业和监管部门在计量及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七、建立煤矿安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由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按月从成本中提取,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根据财建〔2004〕119号文件精神,我市市级国有煤矿企业按8元/吨标准提取;区县(自治县、市)国有煤矿及其他非国有煤矿按10元/吨标准提取。其中:75%由企业自留;25%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集中统筹安排。企业自留部分严格按照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用于安全设施投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集中统筹部分,用于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矿山应急救援、煤矿安全科技进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等,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等部门制定。
(二)根据财建〔2004〕119号文件精神,我市乡镇煤矿维简费按照吨煤10.5元提取,市级煤矿维简费按市财政局渝财企〔2003〕4号文件执行。维简费的使用管理按财建〔2004〕119号文件执行,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不集中安排。
(三)建立煤矿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渝府发〔2004〕80号文件精神,对区县非国有乡镇小煤矿按设计生产能力(以《生产许可证》核定为准)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年产3万吨及以上的煤矿抵押15万元;年产3万吨以下的煤矿抵押10万元。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指定部门统一收取,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其所有权归缴纳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