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1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制造业强省、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省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每年选拔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