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特急状态预案:出现特急状态价格异动,除采取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价格异动事件半天一报机制。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天上午11:00和下午4:30将当天有关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价格异动原因及价格走势预测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使用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建立的报送市政府领导专门材料的“绿色通道”及时请示、报告市政府领导有关事项,并同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启动特急状态值班制度。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实时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在8小时以外安排专人值班,通过电话录音、网上监测等形式,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监控市场价格情况。如遇特急情况,则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监测、受理价格投诉,及时把握市场价格动态。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启动特急状态值班制度,密切关注警情地的事态发展,掌握全市市场价格动态。
(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请示同级政府批准,动用价格调控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物资等,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四)通过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配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五)启用干预措施的特别审批制度,建议省人民政府对事发地部分价格采取调价备案制度、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请报告制度等干预措施。
(六)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价格异动状态维护、解除或降级的决策,并相应部署好各方面应对准备工作。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事件结束后,各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对下列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第一时间报告价格异动并采取措施的;
(四)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价格异动事件应急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