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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4]13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成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可能异常波动等价格异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紧急状态。是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
  (二)特急状态。是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第三条 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时,必须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事件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
  (三)分级负责原则。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某个区(市)县范围内时,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置,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在市内3个区(市)县以上范围时,由市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相关区(市)县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当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是全国性的,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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