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三区管委会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将本功能区预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三区预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审定三区预算草案和市财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五条 三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案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支出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分项编制说明;
(四)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情况;
(五)上年支出预算结余项目结转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是否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预算安排是否有利于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是否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是否与三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安排是否合理;
(六)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三区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本级预算草案连同三区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三区预算后30日内,按规定程序向三区批复预算。三区应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三区批复的部门预算,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三区的预算支出,应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用途;在预算执行中发生收入或支出变动,确需作出变更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