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季节性很强的农业(林、牧、渔)生产活动;
8.大专院校,国家和省级科学研究机构;
9.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如冶金、化工、水泥、有色等;
10.非连续生产加工企业,如纺织、轻工、服装等;
11.娱乐、休闲、旅游、艺术等公共场所或企业;
12.其他涉及煤电油运产品或服务消费的经济实体。
(四)煤电油运应急运转期间,为保证调度协调应急措施效果,缓解紧急状态,工业经济运行局可以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省政府和国家提出以下煤电油运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1.对煤电油运相关企业或地区实施临时应急政策,稳定或增加生产供给能力;
2.减免煤电油运相关行政性规费,简化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
3.向煤电油运企业运行急需进口原料、材料、设备等提供相关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4.动用政府应急储备物资和商品,征调商业流通企业相关库存物资和商品,缓解部分社会需求;
5.煤炭、电力、成品油特别紧缺情况下,临时管制部分地区或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加强对价格的监管,按应急措施计划方案下达分配、销售和运输计划,保证煤电油的基本供应和运输畅通:
6.对基本生活必需的煤电油运商品或服务实行临时配给,组织煤炭、电力、成品油、运力消耗量较大的企业减产、停产,相对增加煤电油运的基本供给;
7.制定、审批煤电油运产品或服务的应急技术标准、规范、措施等;
8.依法采取有关物价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进行物价监督,组织物价执法检查。
(五)煤电油运调度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工业经济运行局对煤电油运调度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提出终止建议时,应同时提出有关善后事宜处理方案。
四、相关管理事项
(一)工业经济运行局实施煤电油运调度应急措施所必需的办公、信息、管理等项经费(不包括日常行政办公经费),应编制项目预算(概算),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纳入部门年度项目财政预算,或经财政部门同意从已批准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应急措施实施期间省级发生的储备物资动用、紧急采购(进口)、应急生产、征用、补偿和赔偿等经费,应编制应急项目概算,请示省政府从财政应急预算或专项准备金中支出。
(二)本预案一旦启动,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绝、延误执行应急调控措施或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