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校合作要按市场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和国家规定的贷款计划完成年度贷款任务。要简化贷款程序,及时向学生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延长学生还款年限。允许学生采取多种方式还本付息。
财政部门要安排好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补助,减轻学生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按各50%比例拨付中标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分担银行贷款风险。
各高校要加强管理,配合银行认真做好借款学生的贷前审查;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会同公安部门加强贷后管理。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我省贫困学生资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按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贫困生顺利入学的通知》(银发〔2004〕191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50号)要求,全面指导和监督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当地金融机构要根据贷款人实际情况,努力扩大信用贷款发放比例,按借款学生的学业年限合理确定还款期限。
(三)落实助学基金,发挥高校资助贫困学生的主体作用。
各高校要积极承担本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研究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115号)规定,公办高校要在每年学费收入中提取10%建立助学基金,用于贫困学生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等。民办高校参照执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高校结合实际另行安排。各校要加强资金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各高校要规范收费行为,改进收费方法。对少数贫困学生采取“减、免、缓”的学费缴纳制度,设立“绿色通道”,允许贫困学生“先入学,后缴费”。要加强办学成本核算,进一步控制和降低成本,减轻学生负担。进一步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改善食堂经营,稳定餐饮价格,切实让贫困学生受益。
(四)开展勤工助学,鼓励社会参与贫困学生资助工作。
各高校要把组织贫困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重点,创造条件设立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规范申报程序,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助学基金安排要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倾斜。要积极推行“助困教育券”制度,通过把专项勤工助学资金折算成一定面额的“教育券”,发放给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或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周工作后领取“教育券”,凭“教育券”领取报酬。同时,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帮助,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开辟勤工助学岗位,努力提高贫困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机会。鼓励通过社会捐助、师生互助、学生互助等形式,拓展渠道,加大资助工作力度。
三、加强领导,重视诚信教育,实现扶困与育人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