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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制订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九、外省、市籍车辆在本市承运危险化学品3个月以上的,应当到交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交通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本市运输行业管理。
  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十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槽罐及其它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禁止向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灌装危险化学品,禁止超过车辆的核载量灌装危险化学品。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在灌装危险化学品前,必须认真核对危险化学品车辆的有关证件、证明并进行登记,发现其使用假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的国家标准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四、运输途中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流散、泄露等情况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应急补救措施和警示措施,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五、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通告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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