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
(甬政告[2004]4号)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下列区域内通行:
(一)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
(二)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
(三)三级以下山区公路(指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
(四)常洪隧道、镇海甬江隧道;
(五)市公安局划定的其他道路。
市区中心城区是指:高速公路经世纪大道、329国道、北外环路、江北大道、新星路、机场公路形成的封闭圈内(不包括该封闭圈道路)。
各县(市)、区中心城区的范围由市公安局划定后另行公布。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内设置明显标志。
四、在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因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必须进入禁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速度、线路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七、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