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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五)结合我省外贸出口促进政策的调整,从2005年起,根据实际出口情况,适当提高本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补差。
  (十六)省商务厅要简化重点出口企业因公出境销售、维修服务人员的出境审批手续。对出口企业从事国外市场开拓、反倾销应诉和售后服务的商务、技术人员因公出境,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
  (十七)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利用驻外使(领)馆,及时搜集驻在国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贸易壁垒的有关信息以及驻在国高新技术的发展动态,做好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工作,对我省出口企业加强指导、提供帮助。
  (十八)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对已经取得的科技成果,要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促进自主开发和有序的技术转让,努力创造优质名牌产品。
  (十九)根据高新技术产品风险情况,实施不同的检验检疫措施。合理运用“前移”、“后推”手段,进一步缩短报检周期。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给予优先报检、优先出证、快速放行。出口在500万美元以上、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批准可享受免检或便捷检验以及绿色通道待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的信息交流与配合,及时收集、通报国外技术法规及产品标准的变化信息,充分利用检验检疫信息、技术、标准等优势,帮助企业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外技术、标准动态,打破国外技术壁垒。加强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检测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技术手段与基础建设,强化出口产品标准化管理。
  (二十)继续组织企业参加“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和徽商大会,利用展会窗口,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对接、合作交流。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合肥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建立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联合工作新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各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科技兴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为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持续增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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