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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九)鼓励出口企业技术创新,增强研究开发能力。积极引导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通过招商引资与海外大公司合作等方式建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中心,并利用各自的渠道为出口研发项目争取资金。逐步建立和培育铜陵电子材料产业园、合肥软件园、芜湖华夏工业园、中国电子科技集团38所产业园等5大信息产业园,推进安徽省信息产业基地建设。
  (十)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出口企业按照信贷原则积极向各商业银行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惠利率信贷。省商务厅要协助企业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优惠出口信贷,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以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多种担保方式获得出口信贷,解决流动资金短缺的困难。
  (十一)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为高新技术产品设立的新的险种。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商务厅制定出口信用保险费费率补贴政策,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便利。
  (十二)发挥创业投资机制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进一步支持合肥高新技术出口产业基地建设。率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基地推进创业投资机制。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对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购并活动,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四、密切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
  (十三)海关要继续对年出口额大、资信好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资信好的生产企业,经批准享受便捷通关服务。生物医药类企业其产品达到年出口500万美元适用省内便捷通关服务。下放减免税审批、加工贸易审批、“先放后税”企业审批、滞报金审批、出口退税报关单审批等权限。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包括展期)、核销,一律由各现场海关(处)按照加工贸易相关规定进行三级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出口企业优先实行联网监管,取消手册管理。对已完成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货物,在两个工作日内制发退单,确保高新技术企业及时领取出口退税证明联。
  (十四)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与财政、海关、外汇、商务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科技兴贸各项工作。要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构建出口退税管理新思路,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进度,做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及时审核、及时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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