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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王金山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省政府对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清理后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67个,其中法定的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38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9个。未列入本决定的其他垂直管理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单

  附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单

  一、法定的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3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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