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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三、坚持标准,认真把关各发证机关要按照《许可证条例》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规定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条件,严格审查,绝不允许降低标准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评价通则、导则、实施办法和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评价,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出具虚假评价报告。新开办的企业或者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现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将依法查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领取生产许可证。
  四、规范程序,依法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过程是一个依法行政的过程,发证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各种文件、资料,向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受理。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进行核查,根据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处理,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对已经受理的申请,除中央在晋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和省重点企业外,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征求煤矿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炭工业部门的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征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各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工业部门要在接到征求意见通知10个工作日之内,就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结构调整政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标准、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等内容按照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表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要求,认真填写,按时上报。逾期未上报的,视为不同意。审查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省建设厅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同意后,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责成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有关人员就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查方式可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时,应到现场审查,审查人员应提交审查意见。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审查人员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期限内对所申请企业或单位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颁证。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邮寄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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