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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二、明确分工,履行职责随着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实施办法”的颁发,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采取针对性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许可证条例》工作的领导,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工作要到位,积极组织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认真整改,推动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从人力、财力等方面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与安全整治、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改组结合起来,通过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淘汰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工艺落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坚决依法关闭。根据《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以外的其它在我省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证以外的其它在我省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建设厅负责除国家建设部发证以外的其它在我省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国防工办负责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煤矿、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监督管理机关,要定期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中的各项工作,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在资质核准范围内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各生产企业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对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条件,找出本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达到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要求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要继续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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