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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年度考评和任期总评是在各地自检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现场检查和抽测等形式进行。
  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任期总评按年度加权计入总评分,2003—2006年每年权重各占10%,2007年占60%。
  (二)评分
  各县(市)区考评满分为100分,并按如下规定评分:
  1、各县(市)环境质量指标18分。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10分,其中TSP(PM10)6分,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各2分。
  (2)地面水环境质量指标6分。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2分。
  2、各县(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5分,各区20分。
  3、污染防治指标各县(市)22分,各区15分。
  (1)各县(市)污染物全部实现达标排放10分,各区15分。
  (2)各县(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各6分。
  4、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各县(市)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及建成一个环境优美乡镇共15分,其中各项均为5分。
  各区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和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共16分,其中各项均为8分
  5、环境保护投资比例指标各县(市)6分,各区10分。
  6、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各县(市)考核分数达到68分(含68分)以上的12分;各区考核分数达到24分(含24分)以上的20分。
  7、环境管理与执法指标各县(市)12分,各区19分。
  (1)各县(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3分;环境信访结案3分;污染防治设施4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2分。
  (2)各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4分;环境信访结案率4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4分;污染防治设施和医院污水污染处理设施7分。
  各委、局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分。
  (三)要求
  1、考评数据来源要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有正式认定的手续。
  2、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各类监测数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将监测指标纳入日常质量管理体系中,参与监测指标的考评。
  3、各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有验收手续。企业长期停产、关闭等情况,视为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消除污染为原则)。未按期达标排放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发现对各种数据档案弄虚作假者,取消该指标分数,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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