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五)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六)超速不足50%的;
(七)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九)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十)载货汽车车厢载人或者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第二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匝道、加速车道上、减速车道上超车或者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处以1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倒车、逆行、试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的,处以1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驾驶货运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50元罚款;
(四)驾驶货运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的,处以500元罚款;
(五)驾驶客运车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500元罚款;
(六)驾驶其他类型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的,处以8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