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低速载货汽车的,处以250元罚款;
(四)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300元罚款;
(五)把摩托车、拖拉机交给无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六)驾驶其他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以250元罚款;
(七)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以500元罚款;
(八)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以500元罚款;
(九)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给无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500元罚款;
(十)驾驶营运客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十一)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十二)把其他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每超1人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以200元罚款;超过20%的,处以500元罚款,每多超1人增加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以200元罚款;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以5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三条 驾驶拼装或者报废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未从事营运的处以200元罚款;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罚款。
驾驶拼装或者报废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罚款;从事货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从事客运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