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十八)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或者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四十九)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五十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或者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五十二)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不低速通过的;
(五十三)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或者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的;
(五十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五十五)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0元罚款:
(一)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超车的;
(二)前车左转弯、掉头或者超车时超车的;
(三)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四)从右侧超车的。
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三)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四)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
(五)运载危险物品未办理通行手续的;
(六)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七)不按规定掉头的;
(八)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
第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3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暂扣、被吊销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