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二)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十三)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四)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十五)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十七)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以及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十八)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十九)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其间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一)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
(二十二)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二十三)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二十四)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不按指挥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二)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进入导向车道或者不按导向车道标明方向行驶的;
(三)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五)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六)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七)通过无灯控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或者右转弯车辆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八)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九)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机动车载物行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十一)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拒绝立即驶离的;
(十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三)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五)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