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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4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8日)废止

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2003年11月2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保证按期偿还建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政设施有偿使用管理机构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价格、财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包括现行河滩快速路车辆通行费和新建成的外环路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 凡市区在籍机动车辆和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除部队、武警、救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机关的专用车辆和农用车辆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全年报停的车辆可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停证明予以免征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车辆通行费实行贴花年票和贴花日、月、季票。车辆通行费贴花应妥善保管,随车携带并按规定放置,车辆凭贴花通行。
  第七条 市区在籍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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